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对盗窃他人财物的被告人陈某以盗窃罪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陈某系宜章县人,2004年从部队退役回家待业,期间曾在外打工谋生。2008年春节临近回家,因听从昔日好友的怂恿,陈某出于哥们义气便伙同同案人欧某、彭某、陈某(三人均在逃)、胡某(已判刑)共五人窜到汝城县文明硅铁厂,光天化日之下打开铁门入室盗窃硅铁厂厂房内存放的铜缆线十二根和铜片一卷,价值10513元。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恨不该当初听从哥们义气,害人害已,更是对不起当年部队的培养和教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但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交纳了罚金,对其适用缓期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