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嫖客嫖娼后想少付嫖资遭拒,心生愤恨,即邀集众人报复伤害老板并砸店。3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受邀的被告人邹少华、邹淇等七人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31日下午,邹保喜(在逃)到美容美发厅嫖娼,因价格问题与被害人熊某发生争执,邹保喜少付嫖资的要求没有满足,便愤然离去,并扬言晚上要来砸店。
离店后,邹保喜便打电话给被告人邹淇,要邹淇帮忙找人,另外自己还打电话约了邹兴建(在逃)和被告人邹恩荣。邹淇便打电话给邹文刚(另案处理)等人。
晚饭过后,众人坐着被告人邹恩荣的面的前往美容美发厅。众人下车,被告人邹恩荣则将面的附近的加油站等候。被告人邹少华和邹文刚先进店,邹文刚进店后进厨房控制了菜刀,随后邹保喜带众人走进店中,看到被害人能俊坐在沙发上,便跟众人说,“就是他,打!”,众被告人一哄而上,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打砸店中物品。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邹少华拔出尖刀在被害人的左背部、右肩部、左肘部先后刺了三刀。随后邹保喜让众人将被害人押上面的,并指示被告人邹恩荣往桥东方向开。途中发现被害人伤势严重,邹保喜才拦了一辆出租车将被害人送到丰城市人民医院门口。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店中毁损财物价值1352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七被告人分别赔偿熊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5857.15元,共赔偿4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少华、邹淇、邹园庆、邹建辉、邹肖、邹恩荣、邹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因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伤害对象具体明确,而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少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邹淇、邹园庆、邹建辉、邹肖、邹恩荣、邹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邹冲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