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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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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仇山漂土”突水事故6矿工死亡案昨一审宣判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hjwls.com
杭州“仇山漂土”突水事故6矿工死亡案昨一审宣判
作者: 雷子君    发布时间: 2009-03-06 11:26:42

     中国法院网讯   3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仇山漂土”突水事故案。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华国敏、王锦龙、徐志明判处四年六个月,判处郑小勇四年。

    杭州仇山漂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仇山漂土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下设膨润土分厂(即仇山磁土矿)等四个分厂。被告人华国敏、王锦龙、徐志明、郑小勇作为膨润土分厂仇山磁土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仇山磁土矿老采空区存在危险隐患仍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预防。

    2008年6月18日上午,仇山磁土矿的张法根、陈志林等10多名工人下井作业。当日8时许,余杭区安监局及余杭镇安监办工作人员先后电话通知被告人王锦龙要求矿山不安排生产作业,立即撤出井下工作人员。10时许,余杭区安监局又发传真给仇山漂土公司要求立即撤出井下工作人员。被告人王锦龙在接到上述通知并向被告人华国敏汇报之后,到仇山磁土矿区将停产撤人的通知告诉被告人徐志明、郑小勇,并在未确认矿下作业人员撤离矿井的情况下离开矿区。后被告人华国敏亦一直未确认人员停产撤离情况。

    10时40分许,被告人徐志明让负责生产的副厂长吴根水电话通知矿井作业工人停产撤离,吴根水表示午饭后其下矿井通知工人撤离。后被告人徐志明、郑小勇均未督促确认人员的及时撤离。直至14时许,矿井作业人员在接到吴根水的撤人通知后开始撤离矿井,其中张法根、陈志林等15名矿工到井底挂钩房等待运送矿工的人行车升井下班。

    14时20分许,由于矿井二中段采空区发生突水事故,致使在挂钩房等候的15名矿工被下泄的积水和泥石所困,后经人员抢救,事故最终造成吴根水、陈志林、斯茂荣、万胜祥、陈玉祥、王茂芳等6名矿工死亡,其余矿工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仇山漂土公司已与6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对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赔偿。

    后经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矿井二中段采空区与地表裂缝沟通,由于连续大降雨,大量地表水经裂缝渗入二中段采空区,造成二中段采空区积水增加,同时因积水区产生冒顶,使采空区挡水墙上部无法承受积水压力,挡墙上部被冲垮,采空区积水迅速通过副斜井冲向井底,积水冲毁斜井底板并携带泥石淹没挂钩房,泥石堵住通道,造成在挂钩房等待下班的15为矿工被困,以及被告人华国敏、王锦龙对事故均负有领导责任,被告人徐志明、郑小勇对事故均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国敏、王锦龙作为杭州仇山漂土有限公司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志明、郑小勇作为杭州仇山漂土有限公司下属膨润土分厂(仇山磁土矿)负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该矿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排除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且在接到停产撤人的紧急通知后未及时彻底组织矿井作业人员撤离,致使该矿发生致6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华国敏、王锦龙作为仇山漂土公司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未能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缓慢,采取的整改措施不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且未采取坚决措施组织井下工作人员的撤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志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志明负有的事故责任仅在于没有督促落实公司的停产通知,经查,被告人徐志明对事故负有的主要责任不仅在于其没有督促落实人员撤离,更在于其作为全面负责膨润土分厂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矿区生产安全监管不到位,预防事故措施不到位,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郑小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小勇责任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法院一审判处四位被告人均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中华国敏、王锦龙、徐志明判处四年六个月,郑小勇判处四年。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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