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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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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尔梅:“赔钱减刑”是误读
黄尔梅:“赔钱减刑”是误读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9-03-06 16:51:04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黄尔梅作客中国法院网,就人民法院去年在“正确适用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等方面所做的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

宽严相济不会导致“弹性刑罚”

    目前,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些人不理解,甚至有的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法官想宽就宽、想严就严,担心会导致“弹性刑罚”的说法,对此,黄尔梅给出了否定回答。

    黄尔梅谈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法律的灵魂也是司法的灵魂,贯穿于整个司法诉讼过程中,不仅法院要贯彻,监察机关都要贯彻。审判过程是一个权力制约和被制约的过程,法官审理案件要受到检察院的监督、律师的监督以及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监督,所以法官不能无原则的随心所欲的去掌握政策。

    黄尔梅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犯罪态势与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刑事犯罪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科学地、灵活地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必须有度,这个“度”就是刑事法律。从宽和从严都必须符合刑事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以不会出现“弹性刑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具体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各有差异,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尽相同。从控制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出发,要有意识地发现、运用这些差别。通过对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理,有效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一方面,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预谋犯罪,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依法惩治的方针,应当判处重刑、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另一方面,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处理的时候可以依法从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即将出台

    在谈到如何保护刑事被害人的人权时,黄尔梅特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所作的探索和尝试非常重视,在200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各地法院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在最近“中发[2008]19号”文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

    黄尔梅透露,最高法院已会同中央有关部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着手研究制定指导各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政策性意见,草拟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已经过多次实地调研,召开论证会,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计划,该意见将于今年以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颁发施行。

“赔钱减刑”是误读

    谈到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有媒定义将此定为“赔钱减刑”,黄尔梅认为这种说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依法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这类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黄尔梅解释到,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这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黄尔梅谈到,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律师会见权、取证权、阅卷权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律师法执行

    有网友提问:“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取证权、阅卷权等律师权利方面的修改,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如何适用?”

    对此,黄尔梅说,新修订的律师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一些律师会见权、取证权、阅卷权等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律师法执行。另外,考虑到刑事诉讼法修改再次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建议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律师法的规定,使两个法律的相关规定相统一。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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