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村委原主任王洋狗、副主任史建哲贪污受贿案一审有果,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决定对被告人王洋狗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对被告人史建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宣告缓刑3年。对向王洋狗、史建哲行贿的个体商户马坤祥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告缓刑2年。同时判决贿赂款项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回的50万元贪污款项发还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三门峡中密度板公司(下称中密度板公司)征用三门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土地132.068亩,双方协商每亩征地款按45000元,折款共计5943060元。该征地款由向阳村民委员会作为股金投入中密度板公司。1996年11月1日,中密度板公司在办理132.068亩土地征用手续时,每亩又增加5000元,折款共计660346.7元。此款经双方协商,由向阳村民委员会作为暂借款出借给中密度板公司。1993年至2003年,向阳村民委员会还先后将其他征地款2651671元作为股金投入到中密度板公司。之后,该公司陆续偿还向阳村款项176万余元,利息29万元。
2005年12月9日,时任向阳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洋狗到中密度板公司催要该公司欠向阳村民委员会的欠款。中密度板公司总经理陈某答应还50万元后,王洋狗以收到工程款的名义给该公司出具了“今收到中密度板厂工程款五十万元整。向阳村王洋狗”的收条。陈在该收条上批注“转账支付”字样。因该款不能转入个人帐户,当日,王洋狗通过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峡一项目部经理的介绍找到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辛某,并通过辛的帮助,向中密度板公司财务科提供了三门峡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帐户。随后,中密度板公司将50万元转到该分公司的账户上。被告人王洋狗先后从该账户将50万元取走据为己有。案发后,50万元款已全部追回。
2002年7、8月份,被告人马坤祥为了与向阳村联合开发向川路的一块土地,后分两次向时任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王洋狗、副主任史建哲行贿6万元,其中王洋狗2万元、史建哲4万元。后由于联合开发未能落实,史建哲于2007年3月将4万元贿赂款退给马坤祥;王洋狗于2004年12月14日以借款名义付给马坤祥1万元。案发后,王洋狗退赃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洋狗作为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工程款名义从中密度板公司套取该公司欠向阳村的征地补偿款50万元后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洋狗、史建哲身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经营和管理城市建设区范围的土地即国有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坤祥为谋取上述二被告人给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帮助和条件,给予上述二被告人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王洋狗一人犯数罪,对其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洋狗的亲属积极退还赃款,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量刑时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建哲收受被告人马坤祥4万元贿赂后,时隔两年,因双方联合开发未果,才将4万元退给被告人马坤祥,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及时退还的情形,史建哲的行为仍应以受贿罪论处。其在案发前主动退回贿赂款项,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建哲、马坤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马坤祥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应予考虑。综合以上事实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王洋狗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