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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死刑案件,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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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死刑案件,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发布时间:2009-3-6 10:39:26 |
从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当宽则宽”来讲,虽然死刑案件行为人的罪行十分严重,但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不仅是刑事政策的需要,也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的需要。就被告人来说,多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结合司法实践,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审理死刑案件时,一旦发现行为人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不能判处死刑。这不仅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当然内涵。 2. 怀孕的妇女。《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1990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不适用死刑。 3. 聋哑人、盲人和精神病人。审查起诉阶段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聋哑人、盲人或在犯罪时为精神病人,主要是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精神病鉴定结论。当承办人对残疾证明或是鉴定结论存有疑问时,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申报的法医学检验鉴定项目范围并不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因此,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所作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在目前难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使用。因而对精神病鉴定结论主体资格的审查要严格把握,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 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审查《破案经过记录》来证实行为人的到案经过。对于立功情节而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阻止重大事故发生的,负责查处的侦查机关和羁押机关也应出具相应的证明。 5. 因家庭、邻里、同事间矛盾而引发的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行为往往带有突发性,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醒悟悔罪。因此,通常情况下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非预谋性、突发性杀人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6. 罪犯家属积极赔偿损失获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被害人家属丧失亲人会带来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罪犯家属的赔偿,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被害人家属的经济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精神上的创伤。当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7. 严格控制部分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对于毒品案件中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不应单纯以数量作为适用死刑的标准。运输毒品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只是一个辅助性环节,因生活所迫而受人指使或受雇于人,同时又是初犯或偶犯的“马仔”,其主观恶性程度与以毒品买卖为常业牟取暴利的毒犯或毒枭有较大差异。 8. 正确把握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尽管有些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但仔细分析案件细节,仍可以发现各行为人之间存在一些差别,如预谋犯罪中有首先提议的,有积极响应的,有出主意的,有随声附和的等等。进一步区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准确量刑,严格适用死刑是必需的。但我们也不能绝对排除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等重大案件中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的情形。 9. 正确把握坦白认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实践中,常有部分案件因缺乏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直接证据而不能被侦破。如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全部坦白罪行,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实。因此,根据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可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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