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务范围 暴力犯罪 律师随笔 经济犯罪 毒品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其它犯罪 死刑案例 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经典辩护词 联系我们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职务犯罪 死刑案例 其它犯罪 新闻中心 律师团队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滚动公告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我要留言
我的链接
·刑事常识
·律师介绍
·刑事理论
·法律咨询
·新闻大厅
·死刑辩护
·聘请律师
·成功案例
死刑适用标准的情节具体化
死刑适用标准的情节具体化

  认定“罪行极其严重”的基本要素及其内在联系是死刑司法适用的具体化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与解决这样的问题:如何判断具体犯罪中“罪行极其严重”所包含的三个基本要素及其内在联系?这就需要对刑事犯罪案件存在的各种犯罪情节进行全面和综合的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说,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离不开对死刑裁量情节的归纳和总结。换言之,只有将认定“罪行极其严重”的基本要素通过量刑情节予以具体化,才能使得上述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一致性认识更具有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死刑适用的量刑情节主要有如下几种:(1)犯罪主体的情节。这主要有犯罪人年龄、犯罪人特定身份、犯罪人精神状况、犯罪人生理状况、共同犯罪人等因素。(2)犯罪主观情节。具体有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意志产生的急缓(是激情犯罪还是预谋犯罪)、犯罪意志的强弱(是否有挽回损失的措施、心态)等,这些都是考虑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因素。(3)犯罪客观情节。主要有犯罪停止形态、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场合、犯罪次数、附随行为、犯罪客观影响等情形。(4)犯罪附随情况。主要有国外受过处罚、犯罪原因、再犯与累犯、自首与立功等情形。通常而言,在司法实务中,最为重视的主要是犯罪手段是否极为残忍、犯罪后果是否极其严重、犯罪人悔改态度等。

  对于上述量刑情节,在考虑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时,应该注意如下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死刑适用的对象不应仅仅被理解为犯有“极其严重罪行”的人,而是犯有“极其严重的罪行”且具有该种犯罪最严重情节的人。即使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如果不是具有最严重情节,也不应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第二,在具体犯罪案件中,不同量刑情节可能有着不同的功能,即有的量刑情节功能是限制死刑适用(如被害人过错),而有的量刑情节则是选择适用死刑的考虑因素,如犯罪人有严重暴力犯罪的前科等。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同向趋轻情节并存时,应该先减轻,后从轻:同向趋重情节并存时,不能升格法定刑加重处罚;逆向情节并存时,则要先从严,再从宽。在适用死刑时,也可先适用从重从严情节,再适用从宽减轻情节,对犯罪人尽可能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不过,具体该如何操作,还是需要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请回答: 5 + 2 = 避免恶意信息
 
版权所有: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六路886号(经六路与二环西路口东100米路南)
联系电话:手机:13515319557   鲁ICP备08001159 传真: Email:13515319557@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