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罪行极其严重”的基本要素及其内在联系是死刑司法适用的具体化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与解决这样的问题:如何判断具体犯罪中“罪行极其严重”所包含的三个基本要素及其内在联系?这就需要对刑事犯罪案件存在的各种犯罪情节进行全面和综合的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说,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离不开对死刑裁量情节的归纳和总结。换言之,只有将认定“罪行极其严重”的基本要素通过量刑情节予以具体化,才能使得上述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一致性认识更具有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死刑适用的量刑情节主要有如下几种:(1)犯罪主体的情节。这主要有犯罪人年龄、犯罪人特定身份、犯罪人精神状况、犯罪人生理状况、共同犯罪人等因素。(2)犯罪主观情节。具体有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意志产生的急缓(是激情犯罪还是预谋犯罪)、犯罪意志的强弱(是否有挽回损失的措施、心态)等,这些都是考虑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因素。(3)犯罪客观情节。主要有犯罪停止形态、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场合、犯罪次数、附随行为、犯罪客观影响等情形。(4)犯罪附随情况。主要有国外受过处罚、犯罪原因、再犯与累犯、自首与立功等情形。通常而言,在司法实务中,最为重视的主要是犯罪手段是否极为残忍、犯罪后果是否极其严重、犯罪人悔改态度等。
对于上述量刑情节,在考虑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时,应该注意如下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死刑适用的对象不应仅仅被理解为犯有“极其严重罪行”的人,而是犯有“极其严重的罪行”且具有该种犯罪最严重情节的人。即使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如果不是具有最严重情节,也不应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第二,在具体犯罪案件中,不同量刑情节可能有着不同的功能,即有的量刑情节功能是限制死刑适用(如被害人过错),而有的量刑情节则是选择适用死刑的考虑因素,如犯罪人有严重暴力犯罪的前科等。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同向趋轻情节并存时,应该先减轻,后从轻:同向趋重情节并存时,不能升格法定刑加重处罚;逆向情节并存时,则要先从严,再从宽。在适用死刑时,也可先适用从重从严情节,再适用从宽减轻情节,对犯罪人尽可能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不过,具体该如何操作,还是需要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