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西贵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被告人龙起銮受贿案,3月9日,在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龙起銮犯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依法没收被告人龙起銮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及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贵港市龙珠小区的宅基地一块,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龙起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7000元,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起銮于1997年至2007年5月,在分别担任港北区贵城镇党委书记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期间,利用其主持贵城镇全面工作及在贵港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土地、城建等职务之便,先后七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5768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龙起銮犯受贿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龙起銮自1997年起,先后非法收受广西泰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鸿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港市迅达房地产公司、广西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市恒丰公司等送给的好处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起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收受他人财物857680元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并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