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销售主管,利用工作之便将向客户收取的9万余元酒水款擅自截留归个人消费。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749.1元。
朱某系马鞍山市某商贸公司酒店营销二部主管,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朱某利用从事销售酒水并收取货款的便利职务,先后从梅玲食府、山南人家等酒店、餐馆收取销售款共计90479.1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退缴赃款557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销售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