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依法纳税,利国利民,税务工作人员肩负重任,也手握重权,如不自律就会自毁前程。3月13日,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名国税局工作人员因在为企业办理抵扣税款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某区国税局的景永强和陈立民因犯嫌犯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分别被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五年。
据了解,今年44岁的景永强是北京市人,大学文化,原为北京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科员。比景永强小一岁的陈立民也是北京市人,大学文化,曾是北京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科员。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间,被告人景永强在北京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申报管理岗工作期间,接受在工商局工作人员孙某的请托,为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办理纳税申报时,未能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无税收管理员签字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办理了税款申报抵扣,致使该公司利用经修改后的虚假海关完税凭证7张抵扣进项税款156万余元。至人民检察院立案时止尚有114万余元税款未被收缴。后经税务机关追缴,仍造成国家税款人民币8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景永强在为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办理纳税申报后,收受孙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陈立民的犯罪事实与景永强差不多。法院查明:200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立民在担任北京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申报管理岗工作期间,接受孙某的请托后,2次为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均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无税收管理员签字等不正常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办理了税款抵扣,致使该公司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5张抵扣税款161万余元,经税务部门追缴后至检察机关立案前尚有93万余元税款未能追缴。至审理终结时仍给国家税款造成5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立民在为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纳税申报后,收受孙某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快译通牌电子词典1部(价值人民币1980元)。
据税务部门的证明,景永强从2003年12月至2007年8月任某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科员,从事纳税申报管理岗工作。景永强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是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等工作,审核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等。受理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的企业IC卡申报,接受纸制资料人工审核增值税申报表及3种清单进行比对。各稽查所负责管辖的商贸企业进口合同的备案和海关完税凭证的核销工作,有自营进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5日内,持合同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工作。未按期限报送合同复印件的,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稽查所对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合同,要核查其完税凭证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及备案的合同是否相符,完税凭证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核查相符的,办理核销手续,即在一张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已核销章、稽查所章后,连同完税凭证原件一并退还企业,同时做好《商贸企业自营进口(委托代理进口)情况及海关完税凭证核销台帐》登记工作。税务所受理商贸企业申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时,须将商贸企业提供的经稽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已备案印章、稽查所所章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申报抵扣。企业使用IC卡厂商提供的客户端软件录入申报表和3种清单明细信息,将申报表和3种清单明细信息写入IC卡,再携带IC卡和纸制资料到税务局进行申报,受理人员接受纸制资料人工审核增值税申报表及清单,清单附表的数据比对相符后启动IC卡申报系统进行一窗式比对,多个数据比对均相符后,申报数据写入CTAIS,若比对不符,不能受理申报,同时告知企业改正错误重新写卡后方可受理申报。
法院审理认为,景永强、陈立民系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扣税款工作中,违反国家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徇私舞弊并收受贿赂,造成国家利益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判处景永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陈立民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两人的犯罪所得。
一审法院判决后,景永强和陈立民都提出上诉,二人的主要理由是:主观上不具有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犯罪故意;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实施了舞弊抵扣税款的行为。
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景永强系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及税务部门对税收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抵扣税款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景永强、陈立民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的主要辩护意见,一中院认为,在案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证明景永强、陈立民是纳税申报管理岗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其接受了他人请托,且在进行审查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申报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为请托公司办理了税款抵扣申报,又收取了请托人给予的钱款,最终造成国家损失,景永强和陈立民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构成要件,景永强、陈立民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一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