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一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恶习不改,再次冒充农业局副局长进行诈骗,3月13日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
王某大学毕业后,在某机关任职,1998年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为了赚钱,于2005年4月假冒鹤壁市某县农业局副局长,骗取辉县市秦某的信任,以和秦某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秦某现金23万元。2005年6月再次假冒鹤壁市某县农业局副局长,以该县农业局准备购进磨机为由,骗取新乡市某公司总经理侯某现金13万元。2006年10月、11月,王某假冒林业公司总经理,以开发经济林为由,分别骗取张某、同学周某现金10万元、20万元。2007年5月,王某以某造板公司名义,于辉县市某村签订荒山承包协议,在该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和陈某签订间伐树木协议,骗取陈某现金11万元。王某到案后,赃款大部分已被其挥霍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其又系累犯,遂从重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