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献和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献和,1948年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早年曾在广州市某部队服役,退伍后一直在广州市经商。1998年8 、9月份,他通过陆某认识了安徽省利辛县的赵某。张献和向赵某介绍自己是广州某部队企业局局长,称其所在部队要处理退役军车,可提供车辆合法手续。赵某与朋友马某商量后,前往被告人张献和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以27万余元的价格从张献和处购买一武警号牌的“丰田佳美”和一辆“尼桑马王”军车各一辆。在交接时,张献和向赵某、马某提供了该两辆车的军车牌照及部队车辆行驶证,并许诺将两车的合法手续办好后交给赵某和马某,后安排两人将车送至安徽利辛。但此后一直没有提供两车的手续。此间,利辛县的穆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张献和,张献和用同样的方法,以11万余元的价格卖给穆某某一辆“福特”轿车,并向穆某某提供了军车牌照、驾驶证等,后安排人将该车在安徽阜阳市交给穆某某。后经价格认证,涉案三辆车总价值18.1万余元。
经查,广州军区空军某部队已于2000年撤销,原部队无企业局及张献和此人。公安机关在抓获张献和时,查获了其携带的假军官证及假驾驶证等物品。张献和供述了卖给赵某等人的三辆轿车的牌照、行车证、驾驶证,均是从他人手中购买的伪造证照。2003年张献和退出赃款13.1万元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献和采用冒充军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涉案的三辆轿车已交付给被害人,本案的诈骗数额,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应按出售价格与车辆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计算。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又能在案发后退出赃款13万余元返还给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