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医师资格证的王恩起,在出租房内开办诊所,两次被卫生部门处罚后仍然继续“营业”。3月16日上午,黑诊所老板王恩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据了解,该案是去年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首个在尚未损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以非法行医罪被诉的案件。
上午9时,被告人王恩起一瘸一拐的被法警带进法庭,后经询问得知,他的腿是因小时得病留下的后遗症。
今年35岁的王恩起来自河北省。控方指控,200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恩起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海淀区永丰乡六里屯村一出租房内开办诊所,非法行医。为此,被告人王恩起先后于2008年11月25日、12月5日被海淀区卫生局予以两次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2008年12月9日继续在其诊所内非法行医时被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法庭上,被告人王恩起未对指控提出异议。据被告人王恩起供述,他初中毕业后,在石家庄白求恩医校学习了一年半,因为家里比较困难,所以他提前半年退学了,之后一直在县医院打工。2008年2月,他来到北京开诊所为生。
据被告人王恩起讲,一般来他那儿就诊的都是附近打工的,他看的基本上是感冒、发烧。诊所里的药是他从老乡那儿弄的。
庭审结束前,被告人王恩起称“我不知道经过两次行政处罚后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自知法律意识淡薄,我知道错了,我和我爱人都是残疾人,家里还有两个小孩,希望法官可以从轻处罚。”
庭后,承办此案的李检察员向笔者介绍,一直以来,在城乡接合部、外地务工人员聚居区等地,非法诊所普遍存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主要以是否实际危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为前提,否则卫生监督部门只能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而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8年4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刑法第33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