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耐芽通过买卖婚姻“娶”得未成年妻子,同居一个半月后,“老婆”不辞而别,他数次到“岳丈家”找寻未果,提出退回礼金遭到拒绝,愤恨之余竟将正读初中的“小舅子”刺死。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耐芽通过媒人介绍与被害人余某某的姐姐小红(17岁,化名)订婚,并付给小红父母31000元礼金,小红与张耐芽在新余市和深圳市同居生活一个半月。同年8月下旬,小红不辞而别。为此,被告人张耐芽先后三次找到小红父母要求他们交出小红或退回礼金,但均遭拒绝,被告人张耐芽怀恨在心。
同年9月11日,被告人张耐芽从深圳宝安乘车至兴国县,次日被告人张耐芽携带水果刀乘车来到江背镇,在兴国县江背初中门口遇见被害人余某某(男,生于1994年)后,将其带到兴国县化工厂老办公楼后面一间厕所旁,被告人张耐芽追问小红去向,被害人说不知道,被告人掏出水果刀相威胁,并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的后背部和颈部各一刀,被害人被刺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某某系锐器伤致右颈动脉断裂、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耐芽目无国法,因婚姻纠纷而报复杀害无辜少年,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但是其杀害无辜少年,故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耐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93566.98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耐芽不服,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