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被告人王牡英因琐事与丈夫张善吉争吵后用热水泼张面部致其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被告人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7年10月26日22时许,在顺义区仁和镇东方太阳城建筑工地宿舍内,被告人王牡英(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与丈夫张善吉商量将一些自己看着不顺眼的工人辞退,但张善吉不同意,两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牡英趁张善吉熟睡之际,用热水泼洒张善吉面部,致其左耳烫伤后鼓膜穿孔,构成轻伤。被告人王牡英后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牡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