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基层信用社主任犯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董开河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董开河,安徽省利辛县人。1992年任利辛县纪王场信用社主任,1998年元月先后在利辛县南关信用社、利辛县信用联社任职。2001年3月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外逃,2008年3月30日在山东省菏泽市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1997年底,被告人董开河担任纪王场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其经手吸收储户存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吸收孙某等7名储户7笔存款18.7万元不入账,被其侵吞,并造成该社资金损失29.996038万元。
1998年元月,被告人董开河调离纪王场信用社,并先后在利辛县南关信用社、利辛县信用联社任职期间,冒用纪王场信用社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开具虚假存单,先后骗取董某等16名储户23笔存款计58.12万元,并造成该社资金损失59.335109万元。
被告人董开河自2001年3月至2008年4月外逃被抓获归案期间,冒用纪王场信用社的名义,使用已作废的原“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信用合作社业务公章”及空白存单,伪造纪王场信用社储蓄存款存单,先后开具储户为董某某等人的虚假存单21张计款184.3万元,骗取纪王场信用社资金207.452286万元,其中既遂112.952286万元,未遂94.5万元。
综上,被告人董开河职务侵占18.7万元,造成纪王场信用社经济损失29.996038万元;金融凭证诈骗265.572286万元,其中既遂171.072286万元,未遂94.5万元,造成纪王场信用社经济损失172.28739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开河身为纪王场信用社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储户存款不入账,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其调离纪王场信用社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纪王场信用社的名义,利用伪造的存单骗取储户和纪王场信用社资金,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董开河利用金融票证诈骗金额特别巨大,造成纪王场信用社巨大损失且没有被挽回,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