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下午16时许,五被告人分别在各自的地内整理土地时,将地内的杂草及玉米杆用打火机点燃烧灰积肥,因起风致周围杂草燃烧至山林,引发森林火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世先等五人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综合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