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范俊等人非法*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罪判处范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法院判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予以没收。
现年34岁的范俊,系海门的一无业人员。2007年下半年,在得知严强(另案处理)那里有手枪出售后,便想弄几只过过枪瘾。在找到严强后,以2400元的价格买到以气体为动力的手枪1支。自己购枪后仍还不满足,范俊做起了“中介”,介绍沈刚(另案处理)购买手枪1支。经技术部门鉴定,该2支气手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杀伤力。慑于刑法的威严,2008年8月23日范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俊的行为构成非法*罪。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