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谎称可以帮人调动工作,以办事费的名义先后骗取对方钱财35000元,最终被判刑。3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志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现年46岁的杨志兴,系江西省南昌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于2008年6月至8月期间,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梅天华的小孩调入南昌市政府某局开车为由,先后三次在南昌市中山路的洪客隆等地骗取梅天华办事费共计35000元。2008年10月,被害人梅天华以不办调动为由,多次找杨志兴退款未果。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赃款35000元,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志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得他人现金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