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财务分设会计和出纳,本是为了相互监督,可江西省德兴市某林业公司的会计和出纳相互连手,侵占款项。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程某和郑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程某和郑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程某、郑某自2002年7月起开始分别担任德兴市某林业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从2002年9月至2007年1月,两被告人利用经手本单位财务的工作便利,违反财务制度,多次采取收入款项不入账和总账及凭证现金贷方多记等方式,将公司收入款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99.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程某分得赃款51.7万余元,被告人郑某分得赃款47.7万余元。2008年7月,该公司发现有100余万元的资金去向不明,同年8月,两被告人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郑某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收入款不入账等方式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