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黄兴(化名)见有小利可图,竟答应他人在其家里设赌局的提议,最终与设局人一起被判徒刑。3月3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黄兴、黄某被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黄兴同黄某均是港北区大圩镇某村村民。黄某因无处赌博,提出在黄兴家开个点,每次抽一部分水钱给黄兴,黄兴见有利可图遂表示同意。自2008年10月6日开始,每天晚上两人纠集村民在黄兴家中,利用玉米粒、竹棍为赌具,以“犁摊”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中,黄某做庄家,并从中分一部分水钱给黄兴。10月8日晚22时许,当被告人黄某、黄兴正伙同村民20多人在家中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民警当场缴获了赌资515元及赌博用的玉米粒、竹棍等物。后民警还扣缴了被告人黄某、黄兴的赌资及水钱共50元、参赌人员黄某某等人的赌资共81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黄兴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黄兴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最后,法院鉴于被告人黄某、黄兴到案后,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