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非法挖煤和修公路而委托他人购买*和雷管的刑事案件。委托人周兆银和受托人黄祖万均因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被告人周兆银为了修公路和在云阳县江口镇西牛村7组非法挖煤,委托被告人黄祖万帮忙购买*、雷管,并预先给付人民币1500元。2007年5月,被告人黄祖万从云开路刘本宏(在逃)处购买了57公斤*(2号膨化硝铵*一件、2号岩石乳化*一件、3包零散*)和217发电雷管(单价2元一发)。被告人黄祖万将其中的48公斤*、207发电雷管交给周兆银,剩下的9公斤*、10发电雷管用于自己非法挖煤。案发后,被告人周兆银所买的*、雷管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兆银、黄祖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爆炸物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兆银、黄祖万非法买卖的爆炸物有一部分是为了修公路,用于生产生活所需,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