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设赌场,被告人江雪英、陈雯芝于近日分别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雪英、陈雯芝各出资一万余元伙同梅某、姚某购买赌博机并摆放在其租用的江西省铅山县湖坊镇某宾馆内于2008年5月开始营业供他人赌博使用,四人共同参与管理,均摊盈亏,该赌场吸引了当地多名人员参与赌博,涉案赌资达1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江雪英、陈雯芝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雪英、陈雯芝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该二人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江雪英、陈雯芝案发后投案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