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广西一高校的学生磨前新(化名)看见他人的银行卡遗忘放在柜员机上,他不但没有将银行卡拿出来交给银行等部门和寻找失主,而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今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磨前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21岁的磨前新是广西一高校的学生。2008年9月25日这天14时许,磨前新在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农村信用合作社柜员机取款时,发现他人将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联卡遗忘在该柜员机中,磨前新顿起贪财之念,他没有将卡交给银行等部门和寻找失主,而是通过查询得知该卡中有余额人民币31691.12元,磨前新当即在此柜员机用该卡取款4次,共计人民币8千元,并将密码修改。在该柜员机取款后,磨前新仍不甘心,又来到另外一家银行,在柜员机上持该卡取款4次,共计人民币1万元。次日6时许,磨前新又在自己所在学校内的邮政储蓄柜员机持该卡取款3次,共计人民币5千元,在中国银行柜员机取款5次,共计人民币8600元。同年10月7日15时许,磨前新再次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柜员机查询该卡余额时,发现该卡内又存入人民币700元,遂分2次将款支取。同年10月9日磨前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将所取赃款32300元全部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磨前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磨前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磨前新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磨前新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并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且学校出具证明证实磨前新一惯表现良好,愿意接收磨前新继续读书,因此,法院根据磨前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