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共同侵吞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叫某、罗某、易福某、易建某犯贪污罪被分别判处三至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004年年底,攸县林业局组织退耕还林验收,该县某镇有200余亩退耕还林林地经验收不合格,被告人袁某(时任该镇政府林管站站长)向被告人叫某(时任该镇政府林管站林管员)提议,将这些指标争取过来,搞点钱,被告人叫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袁某、叫某先后找到被告人罗某(时任攸县林业局营林股副股长,负责各乡镇退耕还林资料的汇总、造表等工作)、易福某(2004年—2007年借调至攸县林业局,负责各乡镇退耕还林的验收工作),提出不要把验收不合格的退耕还林指标收回,而是变更到该镇其它地点,等退耕还林补助款拨下来后,一起分点钱,被告人罗某、易福某都同意。自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袁某、叫某共截留退耕还林补助款84863元。其中,被告人袁某、叫某、罗某、易福某和易建某(系村主任)分别分得赃款16537元、6626元、48000元、 10700元和3000元。案发后,五位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叫某、罗某、易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截留退耕还林补助款,被告人易建某与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截留退耕还林补助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叫某、罗某、易福某、易建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袁某有自首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