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的一农场场长自作聪明,将单位20万元公款挪出后归自个使用,经县检察院依法查办并提起公诉后,4月1日,县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10年,崔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崔某今年46岁,原任宁津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兼马庄农场场长。2001年6月26日,时任场长的崔某说出差购买麦种需要资金,让会计以他个人的名义到银行办了一张20万元的存单。后崔某将钱提出后一直归自己使用,直到局领导到该农场检查财务时他才将该款退回。2008年年底,宁津县检察院获悉此事后,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崔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崔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且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