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过期食品向店主敲诈“赔偿款”案件,被告人张超、王峥、王顺昌、王振南等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到二年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张超、王振南、王峥、王顺昌等人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先后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下西市村四家超市内,购买商品后以商品过期、变质,吃坏肚子为由,暴力威胁超市老板敲诈现金共计1万余元,其中5000元因超市老板拒绝给付未果。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超、王振南、王顺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有未遂情节,故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顺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