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公司安全员的便利条件,收取运输客户的款项后,不及时上交,挪作己用。4月2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现年45岁的黄某系许昌县人,2008年1月至4月,黄某在担任许昌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期间,利用公司让其收取客户所交各种款项的便利条件,将先后替公司收回的现金4万余元隐瞒不报,装入个人腰包,并将该款项中的两万余元挪作个人使用。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