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吊车作业方便,二人先后擅自解开了起平衡稳固作用的揽风钢绳,致使整个钢模拱架失去平衡倾斜,造成在钢模拱架上作业的多名工人随钢模拱架落入水中,其中二名工人因落水后窒息死亡。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酿成“6.26”海棠大桥钢模拱架倾覆事故的何兴、古毓林作出终审裁判,依法裁定驳回了被告人何兴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人何兴、古毓林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6日下午,施工单位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荣昌CP5项目部在荣昌县濑溪河上建造海棠大桥的工地上吊装钢模拱架。两岸工作面上各有该项目部被告人何兴班组的8名工人在安装钢模拱架作业。15时40分许,为吊车作业方便,负责钢模拱架安装的班长何兴解开了左岸上游水泥墩与钢模拱架连接起平衡稳固作用的一根揽风钢绳,后便离开施工现场。随后,右岸安装钢模拱架的被告人古毓林为吊车作业方便,擅自用扳手拆去固定上游水泥墩与钢模拱架连接的一根起平衡稳固作用的揽风钢绳的螺丝,揽风绳迅速从锁扣中脱出,致使整个钢模拱架失去平衡向下游方向倾斜倒去,造成在钢模拱架上作业的多名工人随钢模拱架落入水中,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经“6.26”海棠大桥钢模拱架倾覆事故技术组调查分析,结论为上游揽风绳人为拆除是导致钢模拱架倾覆的直接原因。
荣昌县人民法院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何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古毓林不解开另一根揽风绳就不会发生安全事故,故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兴作为钢模拱架安装班组长,违反安全规定,擅自松开揽风绳,导致钢模拱架的应力平衡被打破,留下重大安全隐患。且何兴漠视安全生产,在其行为导致钢模拱架上游方向仅剩对岸一根揽风绳牵引的情况下,既未将该情况告知对岸的作业人员,又未在现场密切观察,反而擅离岗位,致使古毓林拆除上游惟一的揽风绳后钢模拱架倾覆,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