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公司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非法占为己有的案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珂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张珂退赔公司119946.41元。
被告人张珂,原系南宁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员。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张珂利用担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职务之便。从公司财务处领取了职工住房公积金,采取不全额发放给职工,从中截留差额部分钱款的方式,侵占公司住房公积金,经司法会计鉴定,侵占金额共298160.11元。被告人张珂于2007年1月22日主动将178213.70元退还公司,并于同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珂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退赔。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