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生产瓶装酒屡次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不悔改,终因情节严重被判刑。4月3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郁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8年10月至11月期间,郁某租用空房,生产假冒的“金六福”、“双沟大曲”、“五醍浆大曲” 等白酒。同年11月16日被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现场清查扣押郁某生产的假冒“金六福”酒462箱(每箱6瓶)、“双沟大曲”酒59箱(每箱12瓶)、“五醍浆大曲”酒19箱(每箱12瓶)。另外还清查扣押其假冒的“金六福”、“双沟大曲”、“五醍浆大曲”等酒品的瓶盖19655只、商标标识80554张、合格证1877张、封箱单92张等物。经价格认证中心按真酒作市场批发价鉴定,该批假冒酒总价值计488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郁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在因假冒注册商标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