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劳资股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职工养老保险金。日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朱某系江苏省泗洪县供销合作总社劳资股股长。2002年7月至2006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共挪用本单位收取的基层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险金计18万元,供自已和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所挪用资金直至2006年12月才归还。2008年10月,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对其进行询问时,被告人朱某主动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其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前已归还所挪用的公款,且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