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黑车拉活被城管扣车后,司机任伟和妻子拿着备用钥匙潜入停车场,准备偷偷将车开走,结果被管理员发现。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任伟、李建娣夫妇有期徒刑1年半,并分处罚金。
36岁的任伟是黑车司机,经常开着自己的吉利车在城铁站附近拉活。2008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任伟在海淀区西二旗城铁站西侧驾驶其吉利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 512.81元)从事无照运营,被海淀区上地城管分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将该车扣押于北京市城管队上地分队停车场内。同日11时许,被告人任伟伙同被告人李建娣持备用钥匙秘密将该车开出,因被停车场管理员阻拦后报警而未得逞。同日,被告人任伟、李建娣被抓获。
法庭上,被告人任伟的辩护人认为,任伟是在认为车辆没有被合法扣押,开走不会有什么大事的错误认识下想将自己的车开走,主观上不存在偷车的故意,故认为被告人任伟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建娣的辩护人认为,被城管扣押的车辆所有权没有转移,被告人李建娣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城管处罚,其行为性质不是盗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伟、李建娣秘密窃取已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针对被告人任伟关于城管队没给其开具扣押单的辩解,法庭认为,证人证言及执法文书均证明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已经依法对其开具了扣押单,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任伟的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人李建娣关于备用钥匙不是其从家里带去的,也没有与任伟商量将车开走的辩解,法庭认为,被告人李建娣从其家里带出备用钥匙,与被告人任伟商量将车从停车场开走的事实,有被告人李建娣和任伟的供述予以佐证,供证吻合,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李建娣的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人任伟、李建娣的各辩护人对罪名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涉案车辆已经被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法扣押,在此期间,被告人任伟、李建娣已无权支配该车,但其二人仍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该车辆,其行为均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伟、李建娣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其主观恶性不大,法院依法对其二人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