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牙痛而到个体诊所治疗,“医生”将疼痛的牙齿拔掉后,不但没有医好牙病,还倒贴一条人命。4月8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行为,以犯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覃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广西大化县古文乡的村民蒙某因牙痛到从事行医的覃刚家,要求覃给其拔牙齿。覃刚为蒙某拔除一颗牙齿后,交给蒙某一板头孢氨苄胶囊用于消炎,并收取了3元医药费。蒙某回到家后,牙龈流血不止。次日上午,蒙某的家属叫覃刚到家继续给蒙治疗,覃刚给蒙某输了两瓶含有止血药的葡萄糖液后,收取了15元医药费。当日中午12时蒙某死亡。
另查明,覃刚于1988年1月25日取得都安县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卫生员证”后,即在自家为村民提供医疗服务,但一直没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没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大化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覃刚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而非法行医。2008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蒙某因牙痛到覃炳珍家,要求覃给其拔牙齿,覃刚为蒙某拔除牙齿后收取了3元医药费,蒙某回到家后牙龈流血不止,经治疗无效于次日死亡。原判认为,被告人覃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便对覃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
覃刚上诉提出,就诊人的死亡是其自身延误诊治时间引起,原判认定他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流血过多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对于覃刚提出不是其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上诉理由,经查后,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蒙某因牙痛找覃刚医治并拔出牙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覃刚提出的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河池中院认为,上诉人覃刚未取得医生执行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覃刚认为原判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