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的技术经验、人脉关系和职务之便为重庆多家药企办证和通过药品GMP认证出谋划策、积极协调,并以此收受顾问费和各种名义感谢费的重庆食品药监官员终于尝到了自己酿下的苦果。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助理巡视员沈国柱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沈国柱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0.91398万元及孳息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国柱自1994年4月起担任重庆市医药管理局综合管理处处长,自2000年4月起担任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重庆市医药管理局)助理巡视员,其间自2000年9月起兼任该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直接主管和负责初审和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许可)证,核发药品零售(批发)经营合格(许可)证,以及检查和审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管理等项工作;自2002年12月起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为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有效期为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实施现场检查和跟踪检查,并不得从事有偿咨询服务活动;2004年5月21日退休。
1994年至2007年,被告人沈国柱在担任上述行政职务和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期间,通过为重庆多家药企及人员办理药品生产合格(许可)证、药品零售(批发)经营合格(许可)证及通过GMP认证提供帮助,为重庆某空调净化公司等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介绍工程,以及为多家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等,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各种名义感谢费、顾问费等现金、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86.09918万余元。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沈国柱退休后在担任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企业GMP认证提供帮助,并为此收受企业以“顾问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5.1852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指控,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系沈国柱在特定的条件下依照法律履行公务期间的行为的指控,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国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00.91398万余元,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大部分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沈国柱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待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