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约会争吵遭杀害,所住宾馆疏于管理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细亻毛,1972年出生,江西省黎川县人,与被害人周某某于2006年相识,并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2007年,两人因做酒业务分红不均引起矛盾。2008年7月3日被告人廖细亻毛从南平到三明找周某某。7月4日晚20时许,两人在三元某宾馆301室约会,周某某提出分手并奚落被告人廖细亻毛,廖十分恼怒,便用双手掐住周某某的脖子直至其死亡,并拿走周某某的手机,当晚23时43分离开宾馆后包租一辆出租车逃往三明市宁化县。2008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廖细亻毛到宁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细亻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细亻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元某宾馆疏于安全防范管理。虽然有对入住客人实行了身份登记,在重要部位安装了监控录像设备,但没有设置专门安全保卫人员,未对来访人员做好登记工作,未及时掌握来访人员的动向,在客房会客时间超过23时未及时提醒,也未及时发现被告人私自留客住宿,直至次日上午被告人自首后才发现被害人遇害。因此,宾馆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管理规范,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宾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廖细亻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廖细亻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3129.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三明市三元某宾馆在人民币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