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雄市湖口镇新湖村村民曾能斌杀死情妇沉尸于水库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择日宣判。
2002年冬,有妇之夫,时年49岁的曾能斌在南雄市全安镇黄竹桥水电站任施工员时,认识了亦在该电站打工的有夫之妇,时年21岁的刘某某,随后两人勾搭成奸,并一直保持情人关系。
2006年3月,曾能斌与刘某某的奸情被曾能斌的妻子知晓后,便与曾能斌离了婚。不久刘某某亦与其丈夫离婚了。之后,曾能斌与刘某某一起去到江西省打工。2007年底,刘某某不辞而别,独自一人回到南雄。不久,刘某某又打电话给曾能斌,说是很想他。于是曾能斌也回到南雄,并要求与刘某某结婚,但遭到刘某某的拒绝。
2008年7月,刘某某与他人同居后,想与曾能斌断绝关系,便将曾能斌的手机号打入黑名单。曾能斌就用固定电话拔打刘某某的手机,刘某某听到是曾能斌的声音,就把电话给与其同居的男子接听。对此,曾能斌十分气愤。
2008年ll月13日14时许,曾能斌在水南新村公路边等到刘某某后,就叫刘某某到自家去吃饭。刘某某不去。曾能斌见刘某某如此绝情,想到自己对刘某某的痴情,五年来在她身上花去数万元,又因为她而家庭破裂,现如今人财两空。为此,曾能斌便产生杀死刘某某的念头。于是,曾能斌一边哄一边拉刘某某走向其的出租屋。
到达曾能斌的出租屋后,曾能斌突然把刘某某推倒在床上,双手掐住刘某某的脖子,直至刘某某死亡。之后,搜走刘某某身上的手机和22元现金。并于当晚21时许,将刘某某的尸体沉入主田瀑布水库里。把刘某某的手机抛到山岭下的树丛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能斌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