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安、员工勾结外人“监守自盗”。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小亮等十二人盗窃案作出终审判决。
公司保安队长金小亮及保安人员周建军、史利军、曹振林、初俊波,伙同该公司电工马福祥、周波,机修工周强、徐柏松,食堂职工高宗英和社会人员张士龙,使用张士龙、高宗英的汽车,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间,以钻窗等手段,多次从所在公司资材仓库、生产车间及电线部生产车间,窃得各类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75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周建军等人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小亮等十二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金小亮、周建军等十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周强等二人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分别对十二人判处十四年至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1.4万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