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售楼款竟然成了私人的“小金库”,近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女销售经理唐某,因挪用公司售楼款161万余元,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依法追缴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万余元,返还被害单位。
现年31岁的唐某原任日照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销售经理。2007年2月至2008年1月,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其经手收取的售楼款截留挪作个人使用,共计161万余元。2008年9月,被告人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追回现金15万余元,现金支票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收益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且已退回部分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