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案件在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以贩买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金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永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94.47克、三星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人民币630元依法予以没收。
家住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的何金生和云南省大姚县的陈永玉,因生计偶遇后又因毒品将两个人的命运联系在一起。200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何金生在泸水县片马镇从一个姓黄的人(查无下落)手中以45000元购买了冰毒5200粒后,于同年8月27日将毒品交给陈永玉让其运输到兰坪县营盘镇。陈永玉应允后携带毒品从片马徒步翻越风雪丫口到鲁掌,尔后乘坐汽车途经六库再到古登,最后徒步翻越碧罗雪山,几经周折,于31日到兰坪县营盘镇后在何金生开的聚贤旅社302号房间将毒品交给何金生,何金生支付给陈永玉100元钱。当天20时许,何金生在乘坐一辆白色面包车前往兰坪县城准备到四川的途中,根据线报,当面包车行至营盘镇山神庙时将和金生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包(5200粒)。陈永玉在营盘聚贤旅馆302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和称量,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94.47克 。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金生、陈永玉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4.47克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金生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在法定刑内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永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