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得知有人私自打洞,可以从洞口到废弃矿井内偷铁轨,于是就找人到废矿井下偷铁轨,获利19300元。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29日18时许至3月30日凌晨4时许,杨某纠集翟某等人在门头沟区废弃的煤矿井口内盗窃废旧铁轨、旧工字钢6.68吨,价值人民币21 376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9000余元。
被告人杨某供述,2008年3月20日,自己得知王某私自打了一个洞,可以从洞口到已经停用某煤矿的废弃矿井内偷铁轨,于是就找人到废矿井下偷铁轨。3月29日晚上6点左右,其给大舅哥翟某打电话,让翟某开农用车把五六个偷铁的人送到矿井。凌晨1点左右,偷铁的人出来后给杨某打电话,说铁轨都偷出来了。杨某又打电话通知人到矿井口拉铁,凌晨5点多,铁轨被从山上拉下来了,称重后是6吨多铁,杨某获利19300元,其给了去偷铁的人16900元。后收铁的人在回家的路上,被警察抓住。杨某和翟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公安部门羁押。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和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某在共同犯罪是主犯,应依法处罚,翟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和翟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