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盗窃南防铁路运输的铜精矿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刘忠业、黄雷光、林威虎(又名林军武)、陆云军、刘伟生、陈宏显、吴超作一审以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刘忠业、黄雷光、林威虎(又名林军武)、陆云军、刘伟生、陈宏显、吴超作均系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人。
被告人刘忠业、刘伟生、陈宏显、林威虎、陆云军、黄雷光伙同刘忠宋、“阿南”(二人均另案处理),在防城港市共同商量盗窃列车上运输的铜矿,并商定由被告人刘忠业、刘伟生、陈宏显、林威虎、陆云军及刘忠宋、“阿南”七人上车偷盗铜矿抛下列车,由被告人黄雷光负责找人到铜矿抛落的地点接应收集赃物拿去出售,共同获利。此后,被告人黄雷光找到了被告人吴超作,邀被告人吴超作晚上一起去收集被告人刘忠业等七人从列车上盗窃后抛下的铜精矿,被告人吴超作见有利可图便同意。2007年11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忠业、刘伟生、陈宏显、林威虎、陆云军及刘忠宋、“阿南”七人携带事先共同准备好的铁铲、塑料编织袋等窜到防城港火车站,爬上了开往钦州方向的货物列车车厢内,待该列车出站后,七人用铁铲将车厢内运载的铜精矿装进编织袋。当列车行至南防铁路K132+500m至133+0路段时,七人分别将共47袋的铜精矿抛下列车。另有已装袋的8袋铜精矿尚未来得及抛下列车,列车已经到达钦州火车站,被告人刘忠业及刘忠宋、“阿南”见状立即逃跑。
列车进站后,钦州铁路刑事侦察大队与钦州火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在钦州火车站进行清站查车时,发现停在钦州站的34002次货物列车的C644807564号车厢内有四人,其旁边有铜精矿8袋、无柄铁铲两把,认为这四人有重大盗窃嫌疑,经过当场盘问后带回钦州火车站派出所继续盘问,核实了四人身份即系本案的被告人刘伟生、陈宏显、陆云军、林威虎四人。四人在接受盘问期间,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黄雷光、吴超作等人当晚按照商定的地点到防城茅岭大桥附近的南防铁路沿线欲收集抛下列车的铜精矿,但没有找到,被告人黄雷光与被告人刘忠业通电话后得知盗窃事发,被告人黄雷光、吴超作二人便逃回防城港。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上述被盗铜精矿共55袋3220公斤归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55袋被盗铜精矿价值人民币100676.09元。其中已抛下列车的47袋重2426公斤价值人民币75850.99元,已装袋未抛下列车的8袋重794公斤价值人民币24825.10元。
被告人刘忠业于2008年2月24日晚21时许,伙同林美鸥、陈毕青、黄中全等六人(另案处理),携带铁铲、塑料编织袋窜到防城港火车站,爬上43302次货物列车C64K4900204号车厢,待列车出站后,将该车厢运载的铜精矿装进编织袋,列车行至南防铁路K133至K156+740路段时,被告人刘忠业等人将15袋铜精矿抛下列车,打算由事先约定的“阿月”、“阿林”、“阿杰”三人(姓名不详)接应收集后出售共同获利。当晚22时42分,该列车到达钦州火车站停车后,被告人刘忠业及其林美鸥、陈毕青、黄中全等人在该列车车厢内因形迹可疑被铁路民警查获。被告人刘忠业等人经过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了真实身份,并如实交代了在列车开往钦州方向途中实施了盗窃15袋铜精矿抛下列车的犯罪事实。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上述被盗铜精矿15袋550公斤归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15袋被盗铜精矿价值人民币9327.09元。
原判一审钦州市钦南区法院认为,在2007年11月10日的共同犯罪中,刘忠业、刘伟生、陈宏显、林威虎、陆云军、黄雷光这六名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超作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盗窃铜精矿的过程中,将盗窃的47袋铜精矿抛下列车,属于犯罪既遂;尚有8袋被告人盗窃的铜精矿未来得及抛下列车,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刘伟生、陈宏显、林威虎、陆云军的交代,已经追缴了该次犯罪中被盗的全部铜精矿归还失主,没有造成损失;同时,七名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生、陈宏显、林威虎、陆云军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2008年2月24日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忠业伙同林美鸥、陈毕青、黄中全等六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忠业归案后,如实交代又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忠业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钦州市钦南区法院根据七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刘忠业、黄雷光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伟生、陈宏显、林威虎、陆云军、吴超作减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刘忠业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黄雷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刘伟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陈宏显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林威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陆云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吴超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刘忠业、黄雷光、林威虎、陆云军均不服,提起上诉。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忠业、黄雷光、林威虎、陆云军、原审被告人刘伟生、陈宏显、吴超作盗窃列车上运载的铜精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忠业、刘伟生、陈宏显、林威虎、陆云军、黄雷光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吴超作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忠业、刘伟生、陈宏显、林威虎、陆云军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忠业、黄雷光、刘伟生、陈宏显、林威虎、陆云军、吴超作在2007年11月10日的共同盗窃犯罪中,尚有8袋上诉人盗窃的铜精矿由于列车进站未来得及抛下列车,尚在车厢内,没有脱离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的控制范围,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上诉人上诉所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