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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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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罕龙、李子彬、熊诗伟走私、贩卖毒品案
岩罕龙、李子彬、熊诗伟走私、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 2007-06-25 14:33:09

    此案的突出特点是:从境外走私海洛因入境并进行贩卖,数量特别巨大,达42千克。李子彬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三被告人的死刑判决。

    三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岩罕龙,男,傣族,1958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农民。李子彬,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无业。熊诗伟,男,汉族,1959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农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5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子彬与王文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王少坤、王文华(均在逃)等人商议从云南购买毒品。被告人熊诗伟得知后亦表示要购买,并与李子彬同去云南联系。 同年4月15日,李子彬、熊诗伟到达云南省景洪市与被告人岩罕龙会面,双方商定以每件(约700克)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海洛因60件,岩罕龙给李子彬提供了由岩捧(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办理的两个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的卡号。同年4月16日至18日,熊诗伟、王文杰、王少坤、王文华等人分别将人民币共320余万元汇入岩捧的账户。其中,熊诗伟个人出资41万元。同年5月初,李子彬分两次将杨立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出资计20万元人民币汇入岩罕龙的账户。同年4月下旬至5月初,岩罕龙携岩捧取出的毒资到缅甸购买了60件海洛因,运至云南边境曼栋口岸附近的中国境内的橡胶林内,与岩捧将海洛因藏匿在事先准备的水果箱里,并通知李子彬。李子彬遂安排王颖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徽省临泉县赶到景洪市接运海洛因。同年5月7日16时许,李子彬联系的货车到达景洪市。岩罕龙、岩捧、王颖超乘坐该货车到藏匿毒品的山寨交接海洛因,后三人乘坐装有海洛因的货车到景洪市曼景兰水果交易市场,在装运水果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42千克。当晚李子彬、熊诗伟在安徽省阜阳市被抓获。李子彬归案后,检举了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以被告人岩罕龙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李子彬、熊诗伟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岩罕龙、李子彬、熊诗伟不服,均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岩罕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境外走私海洛因并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子彬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李子彬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但李子彬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诗伟出资并积极参与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参与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三被告人的死刑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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