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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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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安走私毒品案: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
张洪安走私毒品案: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
发布时间: 2007-06-25 14:50:26

    此案的突出特点是:长期从事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张洪安的死刑判决。

    被告人基本情况如下:张洪安,男,汉族,1957年12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7年初至1999年4月,被告人张洪安先后4次在缅甸勐古特区与段惠明(另案处理)、张相(在逃)等人共同组织走私海洛因226件重约158.2千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海洛因运至云南省保山市后,由段惠明交给杨德琳(另案处理,已判刑)贩卖或由段惠明运至广东省贩卖。2003年3月至5月,张洪安又先后4次到缅甸勐古特区伙同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54.5件重约41.3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到我国云南省境内。张洪安指使张银国(另案处理,已执行死刑)在云南省潞西市遮放镇接收走私入境的上述毒品后,由张银国、董立强(另案处理,已执行死刑)、张世龙(另案处理,已判刑)运至云南省大理市交给买主。2003年5月13日,在第四次运送毒品的过程中,张银国、董立强驾车行至老保腾公路43公里处时,见公安人员设卡检查,即强行冲卡后弃车逃跑,公安人员当场从轿车后备箱中查获海洛因25.5件,计重21.024千克,同时查获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张银国、董立强、张世龙随后被抓获。2006年5月15日,张洪安在云南省瑞丽市开往下关的客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张洪安共8次在缅甸与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国境内,走私海洛因共计约199.5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鸦片19克。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洪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洪安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安多次在缅甸伙同他人组织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张洪安长期进行走私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张洪安的死刑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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