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务范围 暴力犯罪 律师随笔 经济犯罪 毒品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其它犯罪 死刑案例 典型案例 法律法规 经典辩护词 联系我们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职务犯罪 死刑案例 其它犯罪 新闻中心 律师团队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滚动公告
  韩景稳律师被续聘为第五届济南仲裁委仲裁员,韩景稳律师已经连续四届仲裁员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我要留言
我的链接
·刑事常识
·律师介绍
·刑事理论
·法律咨询
·新闻大厅
·死刑辩护
·聘请律师
·成功案例
多次销售非法出版书籍 店主被判徒刑又罚金
多次销售非法出版书籍 店主被判徒刑又罚金
作者: 赖海宁    发布时间: 2009-04-21 10:15:07

     中国法院网讯   在桂林市开书店的刘生明,因多次销售非法出版的书籍而被查获。4月21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生明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生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仅有小学文化,现年39岁的刘生明是湖南邵东县人。2006年3月至6月间,刘生明因在中心广场和金马大厦销售盗版书籍两次被桂林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同年8月刘生明继续在桂林市中山南路98号出租门面“三友书店”销售盗版书籍。2007年4月至6月期间,刘生明在没有办理经营出版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在桂林市中山南路99号出租门面房销售盗版书籍。同年7月5日,桂林市公安局查获刘生明的未销售完的盗版书籍17017册,经桂林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次日,刘生明被刑事拘留。

    该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刘生明在经营“三友书店”及“森萍图书有限公司”期间,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而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生明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刘生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发行他人作品,在两年内因侵犯著作权两次被追究行政责任,并在两年内又继续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其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陈思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请回答: 5 + 19 = 避免恶意信息
 
版权所有: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六路886号(经六路与二环西路口东100米路南)
联系电话:手机:13515319557   鲁ICP备08001159 传真: Email:13515319557@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