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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宗海砷污染”案庭审结束 被告单位和三被告人自称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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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宗海砷污染”案庭审结束 被告单位和三被告人自称无罪 作者: 田永德 发布时间: 2009-04-21 11:16:16
中国法院网讯 广受社会各界和当地群众关注的“阳宗海砷污染”刑事案,4月19日上午在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庭审结束,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生产技术部部长金大东被云南省澄江县检察院指控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受到审理,控辩双方分歧极大,被告单位和三被告人认为无罪。法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事件发生后,云南澄江锦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生产技术部部长金大东三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先后被羁押。
庭审自2009年4月14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开始,历时六天。庭审中,澄江县检察院指控:2001年以来,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先后擅自技改扩建年产2.8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二条,开工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一条。生产线工程施工中,未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生产后,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硫化锌精矿及硫铁矿作为原料生产硫酸,再用硫酸生产磷酸一铵。虽后期补办了环境影响评价,但该公司置若罔闻,未按要求建设规范的生产收集、循环、排放系统及废固堆场。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及暗管直接排放到一个未经防渗处理的天然坑塘内。另外,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三处露天堆放;抽取含砷废水进行洗矿;直接将生产废水抽至厂外排放。致含砷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从而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自2007年9月开始上升,至2008年7月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于Ⅴ类,饮用、生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公私财产遭受到特别重大的损失。
为此,澄江县检察认为,被告单位生产原料涉及砷,涉砷总量在生产过程中进入厂区内外,具备造成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客观条件,该公司在涉砷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并将上百吨的磷石膏常年露天堆放等,存在诸多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致使含砷污水在厂区内外循环,通过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砷污染的重大环保事件,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行为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亲属委托了包括著名律师马军等6人担任其辩护人。庭审中,被告方对检察机关指控阳宗海污染的事实无异议外,对其他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
被告人李大宏辩称,公司没有污染阳宗海,要求重新鉴定;被告人李耀鸿陈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客观,认定主要污染源太牵强,要求重新鉴定。被告人金大东同意上述二被告人的意见。被单位和及其辩护人认为,造成阳宗海的污染源不确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三被告人的行为与阳宗海的砷污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证据中,鉴定结论程序违法,在砷平衡的计算、污染途经、砷在6月猛升的原因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认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主要污染源不公。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单位与被告人无罪。
法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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