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涉黑犯罪正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其女儿为替父亲开脱罪责,指使他人到庭作伪证。日前,被告人李某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之父李庆彬原系埇桥区永安镇副镇长,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9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3至4月份,埇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李某之父李庆彬涉嫌贪污案件期间,李为替父亲开脱罪责,多次电话联系同案犯杨某(因涉嫌为证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叫杨在法庭上提供假证言,并说事成之后不会忘记他,当时杨碍于情面就答应了。2008年4月15日上午,埇桥区法院在继续开庭审理李庆彬涉嫌贪污一案时,作为证人的杨某故意在法庭上作虚假证明,承认从李庆彬手中收到21000元的工程款,欲为李庆彬贪污21000元公款开脱罪责。当日,被告人李某及同案犯杨某的犯罪行为被揭穿,并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替其父亲犯罪开脱罪责,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