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终审裁定驳回袁文辉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文辉曾因犯盗窃罪、销赃罪和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被告人袁文辉不思悔改,200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袁文辉明知是陈芳、练铖毅(已判刑)盗窃的摩托车,仍积极介绍买卖或代为销售摩托车共计11辆,价值人民币共计43675元。案发后,除1辆摩托车被追回外,其他被害人的摩托车10辆未被追回。
原审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袁文辉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袁文辉因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袁文辉曾因犯盗窃罪、销赃罪和贩卖毒品罪先后二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买卖或者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袁文辉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袁文辉的犯罪事实以及其系累犯,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属量刑适当。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