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他人相亲之时,乘人不备实施盗窃。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耿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8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耿美通过涡阳县一家婚介所介绍,到利辛县纪王厂乡周庄与被害人周某见面相亲。下午3时许,被告人耿美趁周某出门之机财,将周某放在柜子里的5600元盗走。6月26日,涡阳公安机关将被盗现金5000元返还给周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遂依据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