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涂小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认为,200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涂小华(1992年9月生)伙同陈伟(已判刑)、杜明(已判刑)、李建(在逃)等人分别窜至丰城市东方红大街、剑南黄家新村路口二单元楼入口处、秀市镇富缘购物中心等地,趁夜深人静之机进行盗窃,窃得36部手机、1辆摩托车、54条香烟等物及现金人民币2700元,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725元。其中,被告人涂小华盗窃2次,价值人民币18875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涂小华家庭贫困,从小没有受过教育,母亲自他很小时就离家出走,被告人涂小华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其父忙于生计,在外打工,无暇顾及被告人涂小华。被告人涂小华过着四处流浪的生活,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道路。
庭审中,被告人涂小华悔恨不已,表示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涂小华目无国法,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涂小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